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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条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
迟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注:含三次,若上一年度有迟报记录本年累计二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通 告 为了积极应对统计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吴中区统计局将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逐步解决统计报表提醒与催报问题。同时,我局将结合统计报表的提醒与催报,开展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体现统计工作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的统计工作关系,依法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网上直报单位必须先进入吴中统计信息公众网主页(网址:http://www.wztj.gov.cn/)后再登录,否则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三、我局通过实施《吴中区统计局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的方案》,进行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 四、对于经短信催报无效的单位,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出书面《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迟报单位补报报表(需报纸质材料,并直接送达吴中区统计局相关科室)。 2.利用短信等形式向单位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3.在我局公网上公布迟报单位名单。 4.对于屡教不改,违反《统计法》者,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统计行政处罚。 五、本方案将于2008年月起正式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通 告
为了积极应对统计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吴中区统计局将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逐步解决统计报表提醒与催报问题。同时,我局将结合统计报表的提醒与催报,开展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体现统计工作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的统计工作关系,依法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网上直报单位必须先进入吴中统计信息公众网主页(网址:http://www.wztj.gov.cn/)后再登录,否则发生问题自行负责。 三、我局通过实施《吴中区统计局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的方案》,进行统计报表的催报工作。 四、对于经短信催报无效的单位,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出书面《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迟报单位补报报表(需报纸质材料,并直接送达吴中区统计局相关科室)。 2.利用短信等形式向单位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3.在我局公网上公布迟报单位名单。 4.对于屡教不改,违反《统计法》者,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统计行政处罚。 五、本方案将于2008年月起正式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